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不予选择的请划除。
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四、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填写本合同附件中“经纪服务情况”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五、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七、本合同是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0xx版)》的修改版本,自颁布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已未设定抵押。
1-2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向乙方承诺,未对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币,下同)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3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当月下个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3-4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空调、有线电视、_______、_______费用由甲方
乙方 承担,其中应由 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XX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 ……此处隐藏32875个字……------------------------------------------------------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一、 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二、 其他有关事宜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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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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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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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姓名: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或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